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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4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張嘉芬

上訴人
即被告
潘鴻銘

上開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潘秀娟間履行協議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73

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4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