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潘鴻銘
上開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潘秀娟間履行協議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73
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