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5號
- 原告
- 許鈞傑
許明忠
許勝鈞
許勝和
許玉鳳
許信一
許秀實
許執中
簡許麗惠
盧許麗華
許麗玉
許麗星
許麗雅
許李明媚
鐘輝煌
李健生
劉明傳
劉明仁
劉明信
劉明達
劉佳壽
劉怜娥
劉怜慧
許家僖
許家華
許鈞惟
許世亨
許世豪
鍾鑫福
鍾鑫城
鍾鑫雄
鍾鑫忠
鍾鑫強
張韋堃
陳文彬
陳文豪
盧壁芳
周郁舜
金沢淑子
黃閨秀
李承正
李先耀
李光倫
李先覲
上列原告與新北市汐止區厚德里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48,000 元,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3,720 元,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認應核定為22,272,000元,原告雖又再抗告,惟經最高法院駁回確定。故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08,064 元,原告尚應補繳納14,3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