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67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訴訟代理人
- 郭曉蓉
- 被上訴人
- 楊群
- 被上訴人
- 李得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聖舜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敦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萬5,700元【計算式:
30,900(元/平方公尺)(即系爭641地號土地之起訴時公告現值
)×73(平方公尺)(即系爭641地號土地面積)=2,255,7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