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58號
- 上訴人
- 簡慧君
- 被上訴人
- 吳則賢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A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