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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58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邱光吾

上訴人
簡慧君
被上訴人
吳則賢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A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58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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