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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4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聲請人
王瑋銘
代理人
莊宇翔律師
相對人
張世璣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0074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1年10月28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2月14日 TH0000000 2 111年10月28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2月14日 TH0000000 3 111年10月28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2月14日 TH0000000 4 111年10月28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2月14日 TH0000000 5 111年10月28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2月14日 TH0000000 6 111年11月18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2月14日 TH0000000 7 111年11月18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2月14日 TH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41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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