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新加坡商蓋茨優霓塔亞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蓋茨優霓塔亞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湘玲 代 理 人 劉允正律師 蔡菁華律師 黃士剛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品睿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2,77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