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新加坡商蓋茨優霓塔亞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即債權人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湘玲
- 代理人
- 劉允正律師
- 代理人
- 蔡菁華律師
- 代理人
- 黃士剛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品睿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育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2,77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