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41號
- 抗告人
-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112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救字第4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112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