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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25號

返還受訓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強
訴訟代理人
魏先本
訴訟代理人
謝成隆
被告
黃家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受訓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25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受訓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