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58號
- 聲請人
- 丁○○
- 聲請人
- 丙○○
- 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被繼承人乙○○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本件拋棄繼承係為未成年人利益之相關資料(即被繼承人遺留債務大於遺產之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繼字第2158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被繼承人乙○○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本件拋棄繼承係為未成年人利益之相關資料(即被繼承人遺留債務大於遺產之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