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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14號

113年度婚字第116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趙德韻

原告
原告
反請求被告 A02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律師
被告
被告
反請求原告 A01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江曉俊律師

楊華興律師

李訓豪律師

程序監理人 A00000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兩造於民國115年3月30日在本院成立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珮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114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