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14號
113年度婚字第116號
- 原告
- 即
- 原告
- 反請求被告 A02
- 訴訟代理人
- 楊一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雯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孟玲律師
- 被告
- 即
- 被告
- 反請求原告 A01
- 訴訟代理人
- 朱俊雄律師
江曉俊律師
楊華興律師
李訓豪律師
程序監理人 A00000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兩造於民國115年3月30日在本院成立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婚字第114號
113年度婚字第116號
江曉俊律師
楊華興律師
李訓豪律師
程序監理人 A00000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兩造於民國115年3月30日在本院成立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