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25號返還受訓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1 日法官徐文瑞原告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承強訴訟代理人魏先本訴訟代理人謝成隆被告黃家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受訓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