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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3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1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昇威鋒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盧秋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647,39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4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61,844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4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311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