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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7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謝佳純高御庭劉逸成

上訴人
蔡銘航
訴訟代理人
劉家成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家彥
被上訴人
卓瑩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四、㈡、2、關於「另證人即卓瑩鎗前妻,亦為台資科公司員工」之記載,應更正為「另證人即台資科公司員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證人王珊珊之稱謂有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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