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8號
- 抗告人
- 吳昇祐
- 相對人
- 鄧翠嬌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698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