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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提抗字第2號

聲請提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詹朝傑姜麗香高雅敏

抗告人
A01

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所為114年度家提字第7

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費,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姜麗香

法 官 高雅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提抗字第2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提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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