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49號

延長安置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林妙蓁

聲請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龎☐☐ 年籍住所詳卷
受安置人 龎○○ 現於新北市政府委託安置處所安置中

王△△ 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受安置人龎○○自民國114年4月11日15時起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龎○○(000年0月生)因未受妥適養育照顧,影響身心甚鉅,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1月9日15時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並經鈞院裁定准予繼續安置迄今。由於案父母認知能力有限,親職教養能力有待提升,經濟狀況亦不穩定,雙方囿於情感問題時有衝突發生,考量受安置人無其他適當親屬可提供替代性照顧資源,為維護兒童基本權益與安全,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予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本院114年度家護字第6號裁定為證,已非無據。再依卷附之法庭報告書所載,案父母於113年10月間生育案妹,案父母於經濟、照顧幼兒等方面之負擔益加沉重,雙方因此衝突不斷,自113年12月起至114年3月14日止又再增加5筆家庭暴力通報紀錄,可見渠等夫妻關係未見改善,親職教養能力仍然不佳,益見現階段案父母難以妥適照顧受安置人,況其等復經本院合法通知,迄未以書狀表示意見,未見其等有何具體返家照顧計劃,堪認受安置人目前不宜返家而有延長繼續安置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對於受安置人延長繼續安置3個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49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延長安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