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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1113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聲請人
陳奕志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陳春安(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2段143巷10弄12號)於民國115年2月17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春安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字第1113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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