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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51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聲請人
胡家瑋
相對人
天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峻華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府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5年5月29日經提示,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951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4年8月25日 250,000元 未記載 115年5月29日 CH0000000 2 114年8月25日 250,000元 未記載 115年5月29日 CH0000000 3 114年8月25日 247,500元 未記載 115年5月29日 CH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第9512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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