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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原告
丙○○
原告
乙○○
原告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健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中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撤銷之,是中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除於中止(裁定停止)應終竣之事由發生時依法應予以撤銷外,即在該終竣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著有26年滬聲字第14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院前以被告甲○○涉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嫌疑,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經於民國95年5月24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程序(本院87年度訴字第641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1113號刑事案件,現由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78號撤銷第二審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經查前開刑事案件,迄今雖尚未確定,惟依首開說明,本件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本院仍得認有撤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映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41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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