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六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六四號
- 上訴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
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
陸萬叁仟捌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