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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六四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劉穎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六四號

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

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

陸萬叁仟捌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玉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六四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