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更一字第二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更一字第二號

原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零捌佰參拾貳萬伍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佰零捌萬參仟貳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梅欽

~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更一字第二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