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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

確認權利及防止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
丙○○
原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被告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權利及防止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麗芬

~B法院書記官 李明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權利及防止侵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