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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九四號

返還股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九四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柒

萬叁仟貳佰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拾玖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秦慧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九四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