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破字第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破字第5號
- 聲請人
- 葉大殷律師即英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理人
劉志鵬律師即英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理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據破產人提出現金,經破產管理人蒐集接管後,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訴訟取回留抵稅額退稅、贖回日盛小而美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利息,共得新臺幣(下同)2627萬7940元,扣除財團費用135 萬5740元後,尚餘2492萬2236元,除將逾期未領取分配款之債權人中興銀行應受分配之款項提存於法院外,業經分配與其餘債權人完畢,有破產管理人葉大殷律師、劉志鵬律師提出之債權分配報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提存書等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無訛,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