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坤賢律師
- 被告
-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權利及防止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麗芬
~B法院書記官 李明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權利及防止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麗芬
~B法院書記官 李明章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