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 上訴人
- 乙○○
己○○
丁○○
丙○○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937,334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88,8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