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更一字第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更一字第二號
- 原告
-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零捌佰參拾貳萬伍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佰零捌萬參仟貳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梅欽
~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