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12號
- 原告
- 澳洲商發明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修.培比
- 訴訟代理人
- 李學權律師
- 被告
- 展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添旭
- 訴訟代理人
- 沈宗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中律師
- 被告
- 鍾添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信至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發立律師
- 上1人複代理人
- 許義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指定王耿斌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十二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之裁定撤銷。
指定陳忠智技術審查官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於本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十二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法院於必要時,得撤銷指定技術審查官之裁定,或改定其他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理本件訴訟,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遂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於民國99年7 月26日以裁定指定王耿斌技術審查官協助在案。茲因王耿斌技術審查官將於100年7 月1 日歸建智慧財產局,無法繼續協助本件訴訟,智慧財產法院乃函請本院改定陳忠智技術審查官協助,有該院100 年6 月16日智院真公99技協10字第1000002950號函附卷可參,是本院爰撤銷原指定王耿斌技術審查官於本件訴訟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之裁定,並改定由陳忠智技術審查官自100 年7 月1 日起,接續於本件訴訟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第17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