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俞慧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12號

原告
澳洲商發明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修.培比
訴訟代理人
李學權律師
被告
展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添旭
訴訟代理人
沈宗原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律師
被告
鍾添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至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上1人複代理人
許義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指定王耿斌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十二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之裁定撤銷。

指定陳忠智技術審查官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於本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十二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法院於必要時,得撤銷指定技術審查官之裁定,或改定其他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理本件訴訟,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遂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於民國99年7 月26日以裁定指定王耿斌技術審查官協助在案。茲因王耿斌技術審查官將於100年7 月1 日歸建智慧財產局,無法繼續協助本件訴訟,智慧財產法院乃函請本院改定陳忠智技術審查官協助,有該院100 年6 月16日智院真公99技協10字第1000002950號函附卷可參,是本院爰撤銷原指定王耿斌技術審查官於本件訴訟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之裁定,並改定由陳忠智技術審查官自100 年7 月1 日起,接續於本件訴訟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第17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瓊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12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