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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12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212號

原告
陸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參加人
力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丁○○○○○遠東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辦事處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遠東)股份有限公司 (Littelfuse Far East Pte Ltd)
被告
Buil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林曉瑩律師

       陳蒨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陸特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承受訴訟。

理由

本件原告陸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94年6 月16日變更為甲○○,復於94年7 月4 日決議公司解散並選任甲○○為清算人乙節,有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會議記錄、聲報清算人就任狀等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12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