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212號
- 原告
- 陸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參加人
- 力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尤英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胡智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遠東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辦事處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遠東)股份有限公司 (Littelfuse Far East Pte Ltd)
- 被告
- Buil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宗欣律師
林曉瑩律師
陳蒨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陸特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承受訴訟。
理由
本件原告陸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94年6 月16日變更為甲○○,復於94年7 月4 日決議公司解散並選任甲○○為清算人乙節,有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會議記錄、聲報清算人就任狀等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