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二號
- 原告
-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中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萬零肆佰陸拾貳元,折合銀元壹佰捌拾陸萬
陸仟捌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伍佰叁拾伍元,折合新臺幣陸萬壹仟
陸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瑜娟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