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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中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萬零肆佰陸拾貳元,折合銀元壹佰捌拾陸萬

陸仟捌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伍佰叁拾伍元,折合新臺幣陸萬壹仟

陸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瑜娟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二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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