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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7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黃小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177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3,338,404 元,應徵裁判費51,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小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77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