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177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3,338,404 元,應徵裁判費51,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小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