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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2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22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貳仟柒佰零肆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上訴聲明第一項部分:(暫自92年12月5日計至94年10月4日,
             共22個月)
  26,000 X 22=572,000
二、上訴聲明第二項部分:808,753元
三、上訴聲明第三項部分:21,951元
四、以上共計1,402,704元(572,000+808,753+21,951=1,402,704)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22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