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養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貳仟柒佰零肆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上訴聲明第一項部分:(暫自92年12月5日計至94年10月4日, 共22個月) 26,000 X 22=572,000 二、上訴聲明第二項部分:808,753元 三、上訴聲明第三項部分:21,951元 四、以上共計1,402,704元(572,000+808,753+21,951=1,402,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