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7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18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18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