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八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右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鄭明智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買賣及居間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原告與被告甲○○依買賣契約第十二條之約定,合意由標的物所在地即台北市○○區○○路之管轄法院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又因被告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設於台北市大安區○○○路,管轄法院亦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