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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八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八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明智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買賣及居間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原告與被告甲○○依買賣契約第十二條之約定,合意由標的物所在地即台北市○○區○○路之管轄法院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又因被告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設於台北市大安區○○○路,管轄法院亦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八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