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1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314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1314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14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