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57號
- 上訴人
- 豪崴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翡麗方登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4,475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請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