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 上訴人
- 中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樂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零貳拾萬陸仟捌佰零叁元,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肆拾壹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