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捌仟零陸拾壹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