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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上訴人
丑○○
被上訴人
癸○○
被上訴人
辛○○
被上訴人
庚○○○
被上訴人
壬○○
被上訴人
己○○(即丙○○○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甲○○(即丙○○○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乙○○(即丙○○○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戊○○(即丙○○○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丁○○(即丙○○○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王錦祿(即丙○○○之繼承人)
被告
三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被告
寅○○
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映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20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