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59號

上訴人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隆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庚○○、戊○○、子○○、己○○、丙○○、辛○○、丑○○、交通部公路局重大橋樑工程處、乙○○、壬○○、癸○○(原名楊人龍)、甲○○、曾清文即振昌工程行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㈠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於上訴狀記載上訴聲明。

㈡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陸萬玖仟捌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柒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正上訴聲明及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9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