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巴圖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祥和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彬律師
李岳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8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44,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