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129號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捌萬柒仟伍佰伍拾伍元元(詳後附計算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柒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計算式:
㈠臺北市○○○路○ 段290 巷21弄2 號1 樓之房屋價值於93年間經核定為新臺幣290,900 元。
㈡臺北市○○區○○段5 小段468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118,000 元,面積1,295 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255/10000 。據此計算土地價值為:新臺幣3,896,655元。
㈢以上共計4,187,5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