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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29號

撤銷贈與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129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捌萬柒仟伍佰伍拾伍元元(詳後附計算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柒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計算式:

㈠臺北市○○○路○ 段290 巷21弄2 號1 樓之房屋價值於93年間經核定為新臺幣290,900 元。

㈡臺北市○○區○○段5 小段468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118,000 元,面積1,295 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255/10000 。據此計算土地價值為:新臺幣3,896,655元。

㈢以上共計4,187,555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映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29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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