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314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1314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31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1314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