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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57號

上訴人
豪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翡麗方登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4,475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請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7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