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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上訴人
中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7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復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之書狀及繕本,並依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逾期即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信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47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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