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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上訴人
中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樂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零貳拾萬陸仟捌佰零叁元,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肆拾壹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58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