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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捌仟零陸拾壹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