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興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世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11人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興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壹拾伍萬壹仟貳佰玖拾元,應徵裁判費貳拾壹萬柒仟玖佰玖拾柒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世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肆佰玖拾貳萬伍仟捌佰肆拾叁元,應徵裁判費柒萬肆仟陸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