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宜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78,800 元,應徵裁判費75,4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