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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林政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
被告
台灣職業高爾夫協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被告台灣職業高爾夫協會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為法人,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並不因法人之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之規定自明。次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 條也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起訴時之被告台灣職業高爾夫協會之法定代理人為沈忠賢,嗣於本件訴訟繫屬時之94年8 月22日已變更為乙○○,有臺灣高等法院函轉96年1 月8 日之當選證明書影本1 紙附卷可參,然因本件被告台灣職業高爾夫協會本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故本院所進行之言詞辯論、宣判、判決書之送達等訴訟程序並不當然停止。而被告台灣職業高爾夫協會新任之法定代理人乙○○,迄未未聲明承受訴訟,則本院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2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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