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2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鳳秋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詹素芬律師
- 被告
- 台灣職業高爾夫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被告台灣職業高爾夫協會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為法人,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並不因法人之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之規定自明。次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 條也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起訴時之被告台灣職業高爾夫協會之法定代理人為沈忠賢,嗣於本件訴訟繫屬時之94年8 月22日已變更為乙○○,有臺灣高等法院函轉96年1 月8 日之當選證明書影本1 紙附卷可參,然因本件被告台灣職業高爾夫協會本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故本院所進行之言詞辯論、宣判、判決書之送達等訴訟程序並不當然停止。而被告台灣職業高爾夫協會新任之法定代理人乙○○,迄未未聲明承受訴訟,則本院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